第一,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与按规定实行差额扣除部分的销售额。
第二,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三,对提供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下列试点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统称为非企业性单位);
◇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 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标的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