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有哪些
深圳某融资租赁公司2013年1月购入用于出租的小汽车50台,进项税额85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能进行发票认证并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吗?
答案是肯定的。按原增值税规定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租赁服务标的物的小汽车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和财税〔2012〕15号文件,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 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 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 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 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特别提示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