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四因素理论(GONE理论)的主要观点

舞弊四因素理论(GONE理论)的主要观点

20世纪90年代初,杰克·波罗格纳(G. Jack Bologna)、罗伯特·J.林奎斯特(Robert J. Lindquist)和约瑟夫·威尔斯(Joseph T. Wells)提出了舞弊发生的四因素理论,即GONE理论。GONE理论认为舞弊风险是由贪婪(Greed)、机会(Oppor—tunity)、需要(Need)和暴露(Exposure)四个因素共同决定的。

贪婪从舞弊者个人道德水平层面揭示了舞弊发生的基本条件。当个人的主观思维受到社会价值判断和道德环境因素的影响时,很容易误入歧途。机会是实施舞弊行为的途径和手段。需要是舞弊行为的动机及舞弊行为者所面临的压力。暴露是指舞弊行为被发现和披露的可能性以及对舞弊行为者的惩罚力度。而完善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加大惩罚力度等对于舞弊行为者在事前判断是否进行舞弊行为、有无机会实施舞弊行为时起着至关重要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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