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运用比较分析法时,应当注意到所利用的财务指标的可比性。这种“可比性”主要体现在:
(1)财务指标的性质相同,即相互对比的指标所代表的财务活动的规模应基本相同,不同类型的企业,其相关的财务指标不可比;
(2)财务指标的范围一致,即相比较的财务指标所反映的内容应基本相同,如将不同期间的产品成本进行比较,其成本所涉及的内容应基本一致;
(3)财务指标的时间相同,即所比较的财务指标所反映的时间长度应是相当的,一般采用年度或月份做比较基础;
(4)财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标准、计算口径基本相同,如果所比较的指标不可比,应当做适当的调整,以消除不可比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