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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进货渠道的税务筹划:例子例题

企业进货渠道的税务筹划:例子例题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一个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许多企业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

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其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地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其实,这是一个税务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因此,盲目地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够节税。

【例1-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为2 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 000×17%),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 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 200×17%);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果采购价为1 700元,则进项税额为51元(1 700×3%),若同样以2 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2 200-1 700-374+51=177元)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2 200-2 000-374+340=166元)采购多11元(177-166)。

企业选择购货渠道,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如何取舍并无一致结论,应就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最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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