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调节手段,因此纳税人应当充分理解和掌握关税的减免政策,在合法的前提下,创造条件使企业能够享受国家的税收减免政策,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关税减免税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以及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符合税法规定可予以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是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四)个人邮寄物品的减免税
自2010年9月1日起,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