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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在债务重组日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当区分债务重组利得与资产转让损益。

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在债务重组日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尚有余额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处理。

债权人收到非现金资产时发生的有关运杂费等,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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