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稽核的对象与要求

会计稽核对象

会计稽核对象为各会计岗位,包括出纳核算岗位、往来核算岗位、存货核算岗位、资产核算岗位、职工薪酬核算岗位、资金核算岗位、财务成果核算岗位等。

会计稽核要求

(1)各级财务部门必须设立稽核岗位。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职稽核员。会计人员较少的单位,由主管会计兼任稽核员,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工作。

(2)稽核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且需由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3)稽核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及单位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所发生的会计事项进行稽核,严把稽核关。对不合法、内容不真实、手续不完备、数字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准确、会计账户使用不当的记账凭证要求更正。

(4)所有会计凭证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才能据以记账;所有支出,必须经过稽核人员稽核后,出纳人员才能付款。对于无计划或超计划的项目开支,稽核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收入项目,稽核人员应提出意见或拒绝办理。

(5)稽核人员在对经济业务进行审核和监督的过程中,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处理,并向领导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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