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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维高之女程悠兰偷税案

背景资料

程悠兰,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大学文化,原河北省省委书记程维高的女儿,曾做过护士、演员、公务员。受吴庆五、李真等影响下海经商,先后担任原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北京恒利佳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情重现

1995年8月,程悠兰到北京佳瑞广告公司(大股东为程慕阳)任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该公司注册资金108万元,股东分别有程悠兰、程慕阳等。

1996年6月,程悠兰授意河北某公司将赞助佳瑞公司举办“河北制药杯”桥牌赛的30万元分别汇入程慕阳设立的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造成佳瑞公司不列收入30万元,而少纳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6年12月,程悠兰代理北京一家保健品有限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播放广告协议。在佳瑞公司与中央电视台签订协议后,这家保健品公司向中央电视台支付了1997年2月份的广告费,央视则向佳瑞公司开具了金额为近318万元的发票。程悠兰与弟弟程慕阳指使会计将该发票记入佳瑞公司账簿,抵顶了当月入账的1996年部分营业收入371.5万元中的大部分,由此少交纳了一笔数额不小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7年12月,程悠兰用从深圳市某文化有限公司处得到的4张空白发票,虚填广告费共计21.7万元,并指使会计记入佳瑞公司账簿,以抵顶该公司代理河北某集团公司所作广告业务所获利的21.7万元,再次偷逃了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1999年3月,程悠兰指使手下人员从河北某地要来4张空白发票,让会计分别虚填广告费共计39.28万元,记入佳瑞公司账簿,以抵顶从河北省承德市某公司取得45.9万元营业收入中的一部分。

违法事实

从1996年6月至1999年下半年,程悠兰在任北京佳瑞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佳瑞公司财务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伙同程慕阳(在逃)指使、授意或同意公司的财务人员,采用虚填发票入账、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作案多起,为该公司偷逃税款人民币177.2万元,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程悠兰身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1款、第211条的规定,已构成偷税罪。

处理决定

鉴于北京佳瑞广告公司已注销,被告人程悠兰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本案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公司的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程悠兰在审理期间尚能认罪、悔罪,并有积极补交税款的表示,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程悠兰因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708.9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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