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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刘晓庆税案:晓庆公司偷税案中的一加二减三截留

背景资料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从事电视剧的制作发行和广告制作,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晓庆,总经理为靖军,财务负责人为刘晓红。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曾经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了《逃之恋》、《皇嫂田桂花》等电视连续剧。

案情重现

根据群众举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02年4月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对以刘晓庆为法人代表的3家公司及其本人涉嫌偷税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明,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于1996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通过隐匿电视剧版权收入、演出收入、收集充账发票、伪造员工工资表等手段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逃之恋》、《皇嫂田桂花》等电视剧过程中,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隐瞒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不予代为缴纳。

违法事实

晓庆文化公司通过“一加二减三截留”等方式进行偷税行为。所谓的“减”,就是不列收入,少列收入,或者将进账进入往来账户,以减少账面收入。比如晓庆文化公司隐匿电视剧版权收入、演出收入等等;所谓的“加”,就是虚列成本,以加大账面支出,比如收集充账发票,伪造员工工资表等等;而“截留”则是晓庆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把已经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截留,将国家税款变为公司所有。

处理决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公司总经理靖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参与实施其中的大部分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鉴于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靖军也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第211条、第31条、第61条、第52条、第53条,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

议案说法

晓庆公司偷税案是典型的名人偷税案,虽然刘晓庆最终被免于起诉,可是案件本身还是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一个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在案发后,尤其是当刘晓庆因涉嫌偷税被依法逮捕后,京城演艺界名人们掀起了主动到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的高潮。同时,晓庆公司偷税案也引起了我们对于“名人”的思考: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在社会各个方面都会引起对他们的关注,有一点要注意,公众应当尊重他们的隐私。但是,依法纳税是包括名人在内所有公民的一种义务,不能因为是公众人物就可以有偷税的行为。名人更应当以自己的行为在社会上塑造一个积极的、向上的、健康的形象,成为自觉纳税的楷模。否则,如果名人不自觉纳税,公众就有权利对此予以监督,这并不构成对其隐私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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