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呢?

怎么理解实质重于形式呢?举个例子来说,甲、乙、丙三家公司协商“做点”收入。甲有一批存货,年末时卖给乙,乙卖给丙,丙再卖给甲。转了一圈,还是这批货。如果看形式,甲、乙、丙三家公司都可确认收入;但若看实质,这三家公司又都不能确认收入,只能把流转中的差价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或支出。

那么,税务又是如何理解实质重于形式的呢?

(1)长期挂账的预收账款,如无正当理由,要视作收入。

(2)销售时不开发票同样要确认为收入,要缴纳增值税。

(3)股东借公司资金长期不还的,视同分红征收个税。

(4)企业把自产的商品用于福利、赠送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企业关联交易作价明显偏低的,税务另行核定价格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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