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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概念是什么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体现着一定社会形态下的分配关系。

税收是一个最古老的财政范畴。早在奴隶社会,伴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税收就已经产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制度和国家形态的变迁,税收分配的形式、内容和性质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在现代社会,税收不仅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公共活动的经济基础,而且还是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从历史与现实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层面对税收概念的含义进行分析。

(一)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国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具体地说,它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剩余产品,并由此导致私有制、阶级和国家产生时而出现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历史上的国家财政收入有官产收入、债务收入、专卖收入、利润收入等多种形式,但税收一直扮演着最主要的收入角色。马克思曾说:“赋税是国家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他还说:“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女舞蹈家、教师和警察、希腊的博物馆和哥特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根据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定位,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市场提供私人物品。由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所决定,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资金来源只能主要依赖于税收。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将市场经济中的税收看作是人们为享受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由此形成了税收概念中的“公共物品价格论”。应该说,这一观点颇有可取之处,因为它更确切地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税收的实质,对我们更新传统的税收观念,理顺新形势下的税收征纳关系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公共物品价格论”与我们以上对税收概念的一般表述也是不矛盾的。向社会全体成员提供公共物品,事实上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的基本职能,税收满足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要,也就是满足国家实现职能的需要,只不过“公共物品价格论”强调了纳税人与国家之间的互利和交换关系而已。

(二)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

国家征税既是一个取得收入的过程,也是一个社会产品转移的过程,即原来归纳税人所有的一部分社会产品,以税收的形式转移给国家,进而完成了所有权由纳税人到国家的更替。这直接涉及纳税人的物质利益,从而不仅改变了纳税人原有的收入和财富占有状况,而且也必然影响到以物质利益的多少为转移的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的变化,这种变化不论国家在征税前是否已预期,都是客观存在的。这说明,税收客观上具有调节经济的功能,而不论这种调节是否是国家有目的的所为。

在税收产生以后的较长时间内,由于人们的认识和国家职能的局限,税收主要被作为国家取得收入的形式加以使用,而税收被当作国家调节经济的手段加以使用则较为少见。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国家职能的扩大,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逐渐被人们所认识,并为国家所利用。特别是进入现代社会化大生产之后,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被日益强化,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节经济主要体现在:(1)运用税收手段筹集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源,并间接地引导非政府部门的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2)运用税收来调节经济组织和国民个人之间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实现公平分配的社会目标;(3)运用税收调控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以促进宏观经济稳定。

(三)税收体现着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税收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属于分配范畴。社会再生产是一个从生产到消费的连续不断、周而复始的过程,一般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从社会再生产各环节的性质看,税收既不直接增加也不直接减少社会产品的总量,因而不属于生产和消费,同时也不采取以物易物或钱物交易,因而也不属于交换。税收表现为一部分社会产品价值从社会成员向国家的转移,结果是国家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从无到有,纳税人对社会产品价值的占有由多到少。与此同时,税收还使各类社会成员占有社会产品价值的比重发生变化。这一经济过程,正是实现了一部分社会产品分配的过程,因而税收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分配环节,是分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税收作为一种分配形式,本质上体现着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如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国家与居民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及由于国家的征税,在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重新形成的分配关系。当我们用税收来调节分配不公的现象时,实际上就是因为征税不仅会直接引起国家与某一纳税人或纳税人阶层经济利益上的变化,而且通过征税,还进一步会实现相关纳税人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此外,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扩展,国家与纳税人分配关系的变化还会对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形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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