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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特征有哪些

税收的特征亦称“税收的形式特征”,是指税收分配形式区别于其他分配形式的质的规定性。税收特征是由税收的本质决定的。其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对剩余产品进行的集中分配。社会公共需要的性质决定了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这三个特征通常被简称为税收的“三性”。

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征税凭借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法令的形式对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抗,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税收的强制性是由它所依据的政治权力的强制性决定的。国家征税是对不同的社会产品所有者的无偿征收,是一种对所有者权力的“侵犯”,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权力作后盾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说明,在税收分配上,国家政治权力是高于所有权的。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征税原则本质上是纯共产主义的原则,因为一切国家的征税的权力都是从所谓国家所有制来的。的确,或者是私有制神圣不可侵犯,这样就没有什么国家所有制,而国家也就无权征税;或者是国家有这种权力,这样私有制就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所有制就高于私有制,而国家也就成了真正的主人。”

税收的强制性使税收与国家凭借财产所有权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区别开来。还需说明的是,税收的强制性是由作为国家政治权力表现形式的税收法律的强制性加以体现的,与纳税人是否自觉自愿纳税的动机无关。纳税人自觉纳税(非捐献)表明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是法制观念强的表现,不能以此否定税收的强制性。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为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给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列宁说:“所谓赋税,就是国家不付任何报酬而向居民取得东西。”税收的无偿性使人们容易将其与国家信用关系中的国债的有偿性区别开来。但也必须指出,税收的无偿性也是相对的,因为从个别的纳税人来说,纳税后并未直接获得任何报偿,即税收不具有偿还性。但是若从财政活动的整体来考察,税收的无偿性与财政支出的无偿性是并存的,这又反映出有偿性的一面。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具有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的性质,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当然,就某一具体的纳税人来说,他所缴纳的税款与他从公共物品或劳务的消费中所得到的利益并不一定是对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的学者提出税收具有“个别无偿性,整体有偿性”的看法也是不无道理的。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在征税前就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的标准,包括征税对象、征收的数额或比例,并只能按预定的标准征收。纳税人只要取得了应当纳税的收入,或发生了应当纳税的行为,或拥有了应当纳税的财产,就必须按规定标准纳税。同样,征税机关也只能按规定标准征税,不得随意更改这个标准。由此还可以看出,税收的固定性还暗含了税收是连续征收和缴纳的意思,这使税收能成为经常性的财政收入。

税收的固定性强调的是税收征纳要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这个法定的标准必须有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在必要时进行更新,使其更为科学、合理。将税收的固定性理解为税收长期固定不变则是不正确的。

税收的上述三个形式特征是一个统一体,共同构成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标志。研究和认识税收的“三性”,对于制定税收政策、稳定税收负担、充分发挥作用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税收的形式特征才能区分税收与其他收入形式。判断一种财政收入形式是不是税收,主要是看其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凡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无论叫什么名称,都是税收;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即便名称是税,实质上也不是税收。

其次,明确税收的形式特征,有利于深刻认识税收存在的原因。税收同其他财政手段、分配手段相比,之所以运用的范围广、存在的时间长,就是因为税收具备“三性”的形式特征,而其他财政分配手段不完全或者根本不具备这三个特征。

最后,明确税收的形式特征,才能自觉运用税收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税收“三性”充分显示了税收的优点和长处,只有充分认识税收“三性”,才能建立起真正具有“三性”特征的税收制度来为国家的政治经济职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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