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纳人员进行交接时,一般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必要时,还可请上级领导监交。
(2)监交过程中,如果移交人交代不清,或者移交人故意为难,监交人员应及时处理裁决。移交人不作交代,或者交代不清的,不得离职。否则,监交人和单位领导人均应负连带责任。
(3)移交时,交接双方人员一定要当面看清、点数、核对,不得由别人代替。
(4)交接后,接管的出纳人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人员印鉴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妥善,保管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公章等的条件和周围环境是否齐全。如不够妥善、安全,要立即采取改善措施。
(5)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对于移交的银行存折和未用的支票,应继续使用,不要把它搁置、浪费,以免单位遭到损失。
(6)交接后,移交人应对自己经办的已经移交的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总而言之,出纳交接要做到两点:
(1)移交人与接管人要办清手续。
(2)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到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楚后填妥移交清册,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