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出现错款和失款的处理方法

1.错款

错款,是指当日终了或经过一段时间,库存现金的实存数间和账存数的差额。如果现金实存数多于账上结存数,就叫“长款”;反之,则称“短款”。这些长、短款大都是由于工作造成的差错,因此应及时查清原因,正确处理。

2.失款

失款,是指办完收付款后,发现现金实存数少于现金账存数的差额。失款一般属于人为损失或自然损失的款项。

出纳一旦在工作中发生错款或失款,不论是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是人为原因或自身原因,都应立即向主管会计人员报告,如实反映情况,切勿因怕受牵连、受嫌疑或因工作有缺点而隐瞒、掩饰真相,甚至私下制造假象以图推卸责任。

出现差错后,出纳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查明原因,以挽回或减少损失。

3.错款和失款的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生现金差错,出纳要采取措施,仔细查找,以挽回损失,更正错误。对确实无法挽回的损失,要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具体的处理要求和方法为以下几点。

(1)属于技术性的错误和一般责任事故的错误,经过及时查找,确实无法找回时,按主要部门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技术性错误是指在坚持财经制度的前提下,由于书写、计算、清点或机器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错误。

(2)属于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有章不循,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错款、失款,应追究失职人员的经济责任,视情节和损失程度的大小,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有的还要给予行政处分。

(3)属于有关人员监守自盗款项,侵吞长款,挪用公款的,应按贪污案件处理。

(4)如发生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应及时报请领导查看现场,将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失等书面上报。

(5)由于不明原因,正在继续调查,一时难以处理的,应由责任人填具《出纳错款失款审批报告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署意见,单位领导批准后,列入有关账户挂账处理,但仍需继续清查,不能草率从事。

(6)各单位发生长短款时,都应在出纳账上进行记录。原因未明的,先记入“其他应付款——现金长款”或“其他应收款——现金短款”账户,已查明原因并经审批后,属本单位负责的,再记入财产溢余或损失。

总而言之,错、失款处理的基本原则是:长款不得溢库,短款不得空库,不得以长补短,也不能不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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