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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产生的条件有哪些

(一)税收产生的一般条件

任何经济范畴的产生都取决于一定的客观条件。税收的产生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客观前提条件。一般来看,税收的产生和存在取决于四个条件:剩余产品、私有制、社会公共需要和国家公共权力。

1.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税收产生的物质条件

生产活动在客观上要求社会产品首先必须用于补偿物化劳动耗费和活劳动耗费,这是维持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否则生产活动就无法继续进行。税收作为社会再生产的一种分配形式,分配的物质来源只能是社会产品中扣除补偿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以后的剩余部分即剩余产品。在生产力水平极端低下、社会产品仅能满足人类生存而别无剩余的情况下,就不可能有税收的产生。因而,剩余产品的出现为税收的产生奠定了物质基础,成为税收产生和存在的一个前提。

从历史发展来看,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度落后,人们为了生存,只能集体劳动,平均分享劳动成果。到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产品逐渐增加并出现了剩余,这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物质条件。但这并不是说剩余产品的出现引致税收的产生。税收是在剩余产品出现并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后才产生的。

2.私有制是税收产生的经济条件

国家政治权力是上层建筑,而税收是经济现象,必须具备经济基础。如果土地、财产等不是私有而是国家直接占有,国家可直接支配和使用土地、财产等,就不存在需要利用税收形式来取得收入的问题。反之,若土地财产等归私人占有,或经营权及产品归私人支配,国家要想取得固定收入,以满足统治阶级需要,就要通过对土地和财产占有者或经营者征税来解决,也就是说,只有社会上存在私有财产制度这样的经济条件,税收才会产生。当然,也并非私有制一出现就使税收产生,税收的产生还取决于其他的条件。

从历史发展来看,野蛮时代中期以后,随着劳动工具的改进,发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引起氏族制度的逐渐变化。畜牧业的出现,牲畜可以驯养以后,照顾畜群只需个体家庭就可以了。在农业方面当金属工具出现后,个体家庭也能承担耕种的劳动。这样,原来以大氏族或氏族部落为单位的大集体生产,就逐渐被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体生产所代替。劳动产品和劳动工具也变为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特别是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第二次社会大分工——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促进了交换的发展,加速了私有制度的形成。

分工和交换的发展逐渐地破坏了生产和占有的共同性,使私人占有逐渐地占据了优势。国家产生以后,国家需要取得财政收入,而社会上存在的是私有财产制度,财产归私人而不是归国家占有,这时,国家不得不采取强制的手段对一部分私有财产行使支配权,即通过税收的手段来取得一部分财产。

3.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税收本质上是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的。原始社会的基本单位是氏族组织,随着氏族组织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逐渐地出现生产活动以外的共同利益和公共事务,如调节氏族部落之间的纠纷、宣战和媾和,举行宗教仪式以及水利灌溉等。这些活动部分属于社会职能,部分属于宗教职能。这种社会公共需要是人类社会的一种客观需要,是社会成员的共同需要,不是某个人或某一种集团的需要。公共需要通过消费公共产品得以实现,而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因此,满足公共需要的事业不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来举办,只能由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来建立。

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归私人所有,国家机关和常设人员又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不创造社会财富,因此,国家要举办公共事业,要提供公共产品,就只能从社会成员的劳动成果中征取。要把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私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必须采取强制征收的方式,即税收的形式。可见,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是税收产生的社会条件。

4.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是税收产生的政治条件

国家公共权力的建立,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政治上的条件。国家出现以后,社会公共权力需要有一整套强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军队、监狱和法庭等。这些国家机构和常设公职人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需要耗用物质资财,但并不直接创造社会财富。因此,只能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向社会索取。可见,公共权力的产生为国家提供了强制性的征税权。国家政治权力是国家征收捐税的政治条件,政治权力、公共权力的形成使税收的产生成为可能。

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以上四个条件,而这四个条件是互相影响、互相制约的。只有四个条件同时存在、共同作用,才产生税收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分配形式。下列图示可帮助我们理解税收的产生:剩余产品→私有制→阶级→阶级斗争→国家(需要物质资料/拥有政治权力)→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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