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用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

通过有关劳务中介机构向企业派遣劳务工的,劳务工为企业提供劳务,有关劳务中介机构向劳务工支付劳动报酬,企业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的。如果劳务工为企业提供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劳务,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的业务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者则难以判断是将该支付款项作为支付给职工的“现金”,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还是将该支付款项作为支付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归属于“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的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因此,笔者认为企业使用的与劳务中介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务工属于“职工”的范畴。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属于企业以现金形式向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酬。

由此可见,企业以“现金”形式向有关劳务中介机构支付的劳务费用,如该支付的款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则应归属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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