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母子公司之间相互进行资金拆借,未签订借款协议,也未收取利息,账务处理中在“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中核算,此种情况下,现金流量表中应列示为经营活动还是投资活动、筹资活动?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做法。应在何种活动的现金流量中列报,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有无明确的偿还期限约定。

(2)报告期内借出和收回交易的发生频率。

(3)涉及本金金额的大小。

(4)实际借款期限的长短。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果未签订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发生金额较大,一般在实务中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列报。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且借款方按期偿还利息,对借出方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借入方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此,借出方公司将借出的资金,可以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借入方将借入的资金,可以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例1-1】A公司向B公司借入100万元,收到银行存款,不久,A公司向B公司偿还80万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对于A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有少部分企业当作是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入资金100万元列入“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偿还80万元列入“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B公司,大部分企业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将往来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即将借出资金100万元列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到资金80万元列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忽视了以下原则:

(1)集团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应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因为这样利于母公司编制合并现金流量表。

(2)企业向其他企业借入的资金,如果金额较大,引起企业的债务规模及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可以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如果借入的资金金额较小,或者企业与关联单位、关系客户的资金往来比较频繁,会导致企业有时是债务人,有时是债权人,企业应将借入资金与偿还资金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企业的借入资金无论当作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还是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都要注意偿还的口径与借入的口径在填列现金流量表时要一致。

(4)对于B企业,如果拆出资金要收取A公司的利息,并收取的利息比较大,可以将拆出资金、收回资金和利息当作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除此之外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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