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内容是否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原告邹某在被告赣州市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车辆保险,同年9月,邹某驾车上路,不幸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9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将赔偿款付至邹某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手中。由于邹某迟迟未获得该赔偿款,于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称已经支付保险费,不同意再付保险费。邹某就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保险理赔费。被告将理赔款付至原告购车时车行指定的代收人王某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但超出理赔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合同是特定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约束第三方,这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债权人只能请求合同债务人履行合同,不能请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权请求合同义务人履行义务;合同债务人因第三人违约的,仍应该对合同债权人承担责任,合同债权人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相对性是追究合同责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根据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法》第8条规定了合同责任相对性的内容,即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邹某和保险公司,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该向原告邹某支付保险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将保险金支付给了与保险合同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人王某,没有对邹某履行合同义务,邹某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保险赔偿金。至于保险公司向王某交付的保险金,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保险公司可以向王某追偿,但保险公司不能以已将保险赔偿金支付给王某为由而拒绝履行对邹某的合同义务。

案例提示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义务。合同的相对性包括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和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而不能要求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应特别注意在合同涉及第三人时,合同责任只能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例如,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运输货物,随后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丙公司负责直接将货物运送给乙公司,后因为丙公司运输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则乙公司只能请求与其签订合同的甲公司承担责任,不能直接要求负责运输的丙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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