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产生的历史过程:我国税收的成熟阶段

春秋时期以前,土地实行井田制,归王室所有,即“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到了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广泛使用,在井田以外开垦私田的现象日益增多,私田不属王室所有,不向王室缴纳贡赋。

当时的鲁国,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抑制开垦私田,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开始对井田以外的私田征税,宣布不论公田和私田一律按亩征税,“履亩十取一也”。“初税亩”的实行,表明奴隶制的经济基础已经瓦解,封建地主经济制度已经正式形成。

土地所有者只要纳税,收获即可归自己支配,土地的买卖和出租不再受王室的干涉,地租剥削也随之合法化了。

“初税亩”首次从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是历史上一项重要的经济改革措施,同时也是税收起源的一个里程碑,并且,以土地面积为依据定量征税,标志着我国税收已经从雏形阶段进入成熟时期。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早在周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

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

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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