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2009年11月,夏某从任某处承接了某电缆厂的防水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由夏某负责该电缆厂的防水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以实际施工结算。2010年5月底,该防水工程完工,双方完成工程款的结算,总价款为100000元。截至2013年1月20日,任某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夏某工程款73000元。任某因资金紧张不能依照合同约定付清工程款,于是向夏某出具书面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夏某防水工程款73000元,到2013年2月5日全部付清。2013年8月23日,夏某与任某又签订《关于某电缆厂防水工程欠款支付协议》一份,载明:任某至今尚欠夏某73000元。任某自愿于2013年9月30日之前支付全部工程欠款;如逾期未付,任某承担该73000元工程款的利息。后任某依旧没有支付剩余欠款,夏某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夏某不具有防水工程施工资质。

案例解读

无效合同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还应根据其造成的法律后果给予必要的处理。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因夏某是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无效。故该工程承发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但在本案中,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且合同相对方对夏某不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案例提示

关于无效合同,实践中常出现的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情况,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如为了逃税而与他人订立虚假合同等情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一定要警惕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

 

另外需注意的是,合同的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如果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合同的其他部分的条款仍然有效。最典型的就是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时,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以及赔偿问题的条款一般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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