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与婚前赠与如何区分: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戴某(女)通过朋友介绍与段某(男)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段某经常会送给戴某一些礼物,甚至在戴某生日当天送给她一条价值不菲的项链(价值4999元人民币)。此外,段某还经常在一些节假日里送给戴某父母各种营养品(合计约3500元人民币)。双方感情日渐升温,并于2013年5月10日订婚,在订婚典礼上段某父母按照习俗交付10000元彩礼给戴某。然而,双方因婚礼筹备中所发生的琐事而产生口角,继而宣布取消婚礼。段某父母认为己方长期以来所付出的财物数额比较大,现在双方婚事无效,女方应当归还彩礼以及各种昂贵礼品等财物。而女方则认为上述财物皆属于段某的自愿赠与,且财物已经交付,段某没有理由要求返还。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案例解读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是在缔结婚姻时男方家向女方家赠送的聘金、礼金。由于我国乡村普遍存在婚前支付彩礼的风俗习惯,因而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对彩礼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显然是基于现状的一种务实性司法妥协。但是由于司法解释中所引用的“彩礼”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所以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含义,更要区分彩礼问题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不同。在日常生活中,彩礼有时会与婚前赠与产生混淆,但是两者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的规定,“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可以说,彩礼与婚前赠与的主要区别在于明确财物支付:(1)是否基于当地的风俗;(2)是否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

本案中,段某父母所交付的10000元人民币显然属于彩礼的范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戴某应当予以返还,这在法理上也体现了对对价行为公平性的保护。而段某在日常交往和节日里所赠送的各类礼物,则不应当被认定为彩礼,而应归属于婚前赠与更为恰当,对此可适用赠与的一般原则,即此时戴某没有义务予以返还。

案例提示

一般而言,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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