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是否有权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2012年秋收时节,河南省农民张某为了保证自家200亩玉米的及时收割,从县农机租赁公司租了一辆4YZ-Z5型玉米联合收割机,双方约定租赁期为一个月,租金共计4000元。张某使用该玉米收割机大大提高了秋收效率,仅仅用了16天就完成了所有玉米的收割工作。为了减少租赁成本,张某又将该收割机借给邻居秦某,约定由秦某使用10天并支付使用费1500元。但由于秦某操作收割机经验不足,致使收割机在其使用的第三天就出现操作故障,秦某因此暂停了收割工作。而此时农机租赁公司得知张某擅自将收割机转租给秦某,故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张某归还收割机并进行损害赔偿。而秦某则以张某未履行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其返还租金15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解读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1)张某擅自转租收割机的行为是否有效;(2)秦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转租行为会破坏原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信任关系,降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控制,因此为了减少租赁物毁损的风险,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进行了规定,强调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才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此时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损失;但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法》赋予了出租人对于擅自转租行为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并未涉及擅自转租行为的效力问题。因此,关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进行转租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分情况进行认定:(1)如果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承租人仍擅自转租则属于违约行为,此时转租行为应属无效,出租人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2)如果租赁合同对于转租未进行任何明确约定,则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并非当然无效,若转租并未损害出租人的权益,承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可以认定为合法有效,以此保障合同自由和市场的灵活稳定。本案中,张某与农机租赁公司并未对转租进行明确约定,因此张某和秦某之间的转租合同是有效的,后农机租赁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并不影响转租行为的效力。

若出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则转租合同也因失去权利基础而终止,同时由于合同相对性要求,此时次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主张违约赔偿。而次承租人能否向承租人请求违约赔偿,则取决于次承租人主观是否善意:若次承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就知道承租人是擅自转租租赁物,则无权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若次承租人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行为从不知情,则有权要求承租人进行赔偿。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秦某对擅自转租一事是知情的,因此秦某有权要求张某进行违约赔偿。

案例提示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如果发现出租人并非租赁物所有人,而是从第三方租赁而来的,应当向对方确认其是否有权进行转租,必要时可以查验其初始租赁合同或向所有人进行求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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