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因意外损毁,承租人是否应当赔偿: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8月20日,为了采石场挖掘工作的需要,胡某从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了一辆挖掘机,租期为3个月,租金共计7000元。8月24日,由于连续特大暴雨天气,致使采石场附近的山体滑坡,将停放在采石场内的挖掘机掩埋。经过现场清理,该挖掘机损毁程度较高,基本不能再使用。因此,胡某联系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以挖掘机已报废不能进行挖掘工作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则认为胡某未妥善安置挖掘机造成其毁损,要求胡某进行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胡某诉诸法院。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支持胡某解除租赁合同的要求,并驳回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损害赔偿请求。

案例解读

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交付租赁物,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因保管不善或使用方式不对而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胡某刚从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租用挖掘机不到一周时间,还未进行任何使用就因自然灾害而发生挖掘机的毁损,该毁损既非保管不善,也非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根据《合同法》第231条的规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自然灾害发生山体滑坡,这确属胡某无法预见和预防的意外情况,因此胡某对挖掘机的毁损不应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由于挖掘机的毁损,胡某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的目的,因此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案例提示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应当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后,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是由意外事件或第三人的原因而引起的,则出租人无权要求承租人对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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