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行李丢失时应当找谁赔偿: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尹某回乡探亲时携带了一些特产及随行物品(共计40千克,而法定乘车免费携带行李重量为10千克),乘坐通达运输公司第25次班车从甲市回乙市。尹某为了节省行李的托运费,事先将行李分为四份交由同行的三人携带进站。进站时,车站的工作人员对上述行李过磅检查,尹某一共出示四张车票,以表明这些行李没有超过四人乘车准许免费携带物品的重量,因此尹某就此免去托运费100元。由于该行李体积太大,不便于放在车厢内,因此尹某只好将其放在车顶的行李包架上。到站后尹某却发现行李包已丢失,而班车驾驶员表示无法寻找,建议尹某找运输公司处理。随后,尹某向运输公司提出索赔,而运输公司调查后认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拒绝赔偿。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客运合同中行包的运输保管义务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尹某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行包运送合同关系。

客运合同常常与行包运送合同相伴随,但客运合同并不完全包括行包运送合同。如果行李体积不大,且没有超过可以免费携带的重量,应由旅客随身携带、自行保管,在此情况下,客运合同就不包括行包运送合同关系的内容。此时,承运人对旅客随身携带、自行保管的行李不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即使该行李丢失或被盗,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李体积过大,且超过免费携带的重量,旅客按规定交纳了行包运送费用,则此时旅客与承运人之间就成立了一个行包运送合同,承运人有义务保障运送行李的安全,如果行李丢失则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尹某购买了运输公司第25次班车的客车票,即认为他与承运人之间订立了客运合同。而尹某携带的物品重约40千克,按照《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38条的规定应向承运人交30千克行李包托运费,但尹某最终却偷逃了行包托运费。因此,尹某的行李应属随身携带或自行保管的物品,而非依法办理了托运手续的托运行包,尹某与运输公司的旅客运送合同中也就不包括行包运送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双方之间不存在行包运送合同关系。虽然尹某的行李在运送过程中丢失,但由于运输公司对尹某的行李包不负有保障安全的义务,因而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提示

当行李超过10千克时,乘客应当主动通过客运工作人员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只有办理托运手续并交纳费用之后,承运人才对行李的安全承担责任,否则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但是乘客应该按照规定托运行李,不能托运易燃、易爆、易碎等不易托运的物品,否则后果由乘客自己承担。乘客还需妥善保存托运的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后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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