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能否单方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张某是某鲜活产品公司的经理,负责与相关的运输公司订立农产品运输合同等相关事宜。2013年7月10日,张某与快捷运输公司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运输公司于7月21日将20吨海鲜运往甲市,运输公司应保证及时运送且必须使用海鲜运输车,同时张某需预先支付一半的运费(10000元)。而后张某经朋友林某介绍,找到另一家运输资质相同但运费更低的运输公司,于是张某要求和快捷运输解除合同,而快捷运输以张某没有合理的解约理由为由予以拒绝。双方为此告上法庭。

案例解读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货主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货运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那么在本案中,张某和快捷运输的合同已经成立,并且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则应该已经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情况发生变化,合同的继续履行可能不会使得双方获益,甚至会阻碍经济发展,只有允许双方解除合同才能改变局面,这是规定解除权的目的。但是生效合同中,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况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这才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货主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主要有协商一致解除和法定的三种解除情节。同时《合同法》根据货运合同的特殊性,为了保护货主利益,法律还赋予货主以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权利。它不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也不以对方违约为条件。

对于本案,根据《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只要快捷运输公司还没有将海鲜运到目的地交给特定的收货人,张某都有权要求快捷运输返还货物,但是其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张某理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张某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商业信誉的。

案例提示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民法中有诚实信用的要求,民事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合同主体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不应当被滥用。

同时提醒大家在订立运输合同时要慎重,不要轻易订立合同。并且要维护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否则就要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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