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如何认定: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马某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在双方的交往过程中,王某表示可以帮助马某对外放贷,马某便委托被告王某对外贷款。马某于2014年8月22日将10万元汇至王某的银行卡内;同日,王某通过卡卡转账的方式转给陈某10万元。王某此后仅向马某支付相关利息2000元,便未再归还本金,亦未支付剩余利息。后马某急于用钱寻找陈某索款,无果后即于2014年10月22日找到王某,要求其提供陈某的详细信息,王某遂向马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由马某从农行汇到我户头现金壹十万元整,特立此据(汇入时间2014年8月22号)。”王某在借条上签字,落款日期为2014年10月22号。后由于王某仍不返还款项,马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王某一致认可委托放贷的事实,在马某问陈某主张权利时,陈某表明只向王某履行债务,在陈某提供给王某借款合同书的最下面一行,注明了借给他人的款项中包括王某的10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王某应当偿还马某10万元借款。

案例解读

本案的核心在于借款合同与委托合同所约束的当事人的认定。

首先,虽然马某委托王某放贷,但款项无法收回之际王某仍向马某出具借条,此举表明了王某对借款事项的认可。《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王某向马某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归还借款,故对马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其次,王某与陈某订立的借款合同只约束陈某、王某二人。《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从陈某表明只向王某履行债务可以断定,王某、陈某二人订立的是借款合同,只能约束他们二人。

因此,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两个独立的借款合同——马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以及王某与陈某的借款合同,而不构成王某、马某和陈某三人的委托借款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马某有权并且只能向王某请求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案例提示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之下,第三人直接向委托人负责,第三人违约时委托人应当亲自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受托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双方约定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的,该合同则只在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有约束力,即第三人直接向受托人负责;第三人违约时,应当由受托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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