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或受托人是否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关系: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2011年年底,姜某经人介绍与黄某相识。2012年6月9日,姜某(即甲方)与黄某(即乙方)签订协议,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宗地使用权类型由划拨转变为出让地的手续;(2)办工业出让地费用约45万元,按实际办证费用为准,多退少补;(3)办证期限约三个月,自2012年6月9日至2012年9月8日前;(4)若到期乙方未办好出让土地证给甲方,乙方在三天内一次性还36万元给甲方。之后,姜某共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共计36万元给黄某,有黄某亲笔签名的收条为据。现约定期限届满,黄某未能办理出让证手续给姜某,姜某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根据《协议书》第4条约定,黄某应将36万元返还给姜某。经姜某多次催讨,黄某仅返还9万元,至今尚欠27万元没有返还。姜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黄某返还自己的27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姜某与黄某于2012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姜某与黄某签订《协议书》后,应当各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姜某于签订协议书当日预付给黄某办证费用,而黄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受托事项,根据《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及该法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之规定,本案中黄某不能提供证据证实未能按约定期限完成受托事项,系不可归责于其的原因,所以姜某根据《协议书》第3条、第4条的约定,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并由黄某返还2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并判决黄某赔偿姜某利息损失。

案例提示

委托合同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应当注意的是,委托人或受托人单方解除合同时应当使得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到达相对人,使相对人知晓。

不论是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还是受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但因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除外,即不可抗力等无法预料的事由。

为了避免委托人或受托人随时解除委托合同的风险,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委托合同上约定委托合同不可以随时解除。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1446.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