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达成的中介协议是否有效: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年初,周某经他人介绍与丁某相识。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周某知晓丁某系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6月,周某与丁某经口头约定,周某居间介绍某公司钢架结构厂房工程给丁某。之后,丁某的工作单位某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该工程。为此,丁某于2008年6月30日向周某立下付酬承诺书一份,承诺于承包工程钢结构吊装结束后支付周某中介费18万元。现工程早已竣工,周某多次催促丁某支付居间报酬18万元,而丁某借故至今未付分文。周某诉至法院,诉请判令丁某即时偿付居间报酬18万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中,周某与丁某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意味着,只要法律没有特别规定订立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那么口头订立的合同就是成立的。周某与丁某之间经口头约定,周某提供钢架结构厂房工程业务给丁某,二人之间的中介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中介协议成立后,丁某出具了附条件给付周某报酬的承诺书,现所附条件成就,根据《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此,丁某理应给付周某报酬。

案例提示

由于口头居间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难以举证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首先考虑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间合同,以便保存证据。如果一定要订立口头合同,应尽量采用录音、录像或者邀请第三人在场作见证等方式订立口头合同,以免在事后可能的司法纠纷中承担难以举证的不利后果,从而无法顺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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