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如何处理: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2011年3月,沈阳北方客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至沈阳长途客车运载乘客从北京向沈阳出发,当车辆行驶至某高速公路出京方向37公里处,一名男性乘客来到司机身边要求司机停车,说要下车“方便”。司机告诉该男子,高速公路不准停车,必须等到前面的休息场所停车,要不了一刻钟就会到那儿。该男子听后就回到座位上。客车继续沿着高速公路向前行驶。大约过了3~5分钟,该男子突然从后面的座位上起来,与司机抢夺方向盘,大客车随即失去控制,翻入几米深的沟中,车上3名乘客当场死亡,40多名乘客受伤,造成严重后果。后原告死者李某的亲属,依据《合同法》提起诉讼,请求客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客运公司主张损失是由该男子造成的,应由该男子承担责任,自己不承担责任。

案例解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乘客乘车就与客运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乘客途中死亡,客运公司违反了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客运公司应对运输过程中的旅客的伤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主体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男子的侵权行为直接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因此,可以要求该男子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即原告既可以向客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要求男子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基本的民事责任,在实践中两种责任经常发生竞合。此时,被害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行使违约请求权或者侵权请求权,但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获得违约和侵权赔偿。本案中李某亲属依据客运合同,可以请求客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该男子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提示

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被害人享有选择权。要斟酌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赔偿方式,就要厘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差别:

(1)赔偿范围不同。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额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无约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的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按照《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责任方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应首先向合同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损害后果只能由行为人本人(或其监护人)负责。

(4)举证责任不同。《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行为一般是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以违约责任为诉由的,无须举证对方有过错,如以侵权责任为诉由的,常需证明对方有过错。

本案从客运公司的角度来看,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后,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是一男子,虽然不能追究该男子的合同责任,但客运公司可以追究该男子的侵权责任,客运公司承担了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了对责任人的追诉权,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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