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自然灾害而无法履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甲公司是一家化肥销售公司,甲公司与买方签订化肥买卖合同,约定由顺达运输公司负责运输。结果货运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暴风雨致使化肥质量损失严重,导致甲公司无法依约把化肥交付给买方。甲公司遂要求顺达公司承担因暴风雨造成的化肥本身的损失,以及由于运输差错使得甲公司不能依约向买方交付货物的责任。运输公司则主张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化肥损失是由于暴风雨造成的,是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运输公司一方并没有过错,因此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合同免责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合同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即当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具有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地震、海啸、火灾、旱灾、大雪、山崩;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法令、政策;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责任的一般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即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另一方损失的,造成损失的一方可以免责。合同责任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即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自己一方没有过错而不承担合同责任。本案中,顺达运输公司在合同运输过程中,由于遭遇暴风雨使得化肥遭受损失,暴风雨属于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不可预见的因素,属于当事人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运输公司可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无须承担因为暴风雨造成的损失。

案例提示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该注意的是,如果不可抗力只导致部分不能履行,其他部分仍应当依法履行;如果只是影响按期履行,当事人仍应适时履行。法律对不可抗力不能免责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不能免责。此外,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另外,关于合同的免责问题,除了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之外,当事人可以约定免责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在合同中设立免责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它是由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在责任发生前存在,目的在于限制和免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民事责任。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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