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合同纠纷,应当去哪个法院起诉:案例例子

案例例子

2013年3月8日,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兴化市的李某向浙江省A市某服饰公司在某商城经营的网店购买女真丝连衣裙及皮衣各一件,货款共计为2000元,同时约定收货地址为江苏省兴化市,卖家包邮。原告于当天通过网络方式全额支付了货款。3月11日,原告收到服饰公司发来的皮衣一件,但尚有一件女真丝连衣裙未予交付。李某当即与该服饰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交涉,要求该服饰公司交付连衣裙。但该服饰公司未予回应,李某多次联系无果,无奈之下,2013年3月20日李某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服饰公司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兴化市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案例解读

本案涉及发生合同纠纷时,法院管辖权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在网站上与商家达成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网站在网上发布的货物信息属于法律上的“要约”,网民在网上购物并付款后就形成了购买货物的承诺,买卖合同就依法成立了。根据《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李某与该网店之间因网上购物成立合同,网店应当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而网店不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在浙江省A市,浙江省A市法院有管辖权。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但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店经营者的发货地即服饰公司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浙江省A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网上购物纠纷到被告住所地去起诉会给当事人带来很多麻烦,本案中关键是原告住所地是否可以成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依据本规定,约定的交货地可以成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是江苏省兴化市,即江苏省兴化市可以成为合同履行地,李某可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提示

合同纠纷的管辖有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之分。法定管辖就是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对合同纠纷有法定管辖权。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合同纠纷,向约定的法院起诉。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网上交易有其特殊性,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避免发生纠纷时的诉讼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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