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会计学堂 税法 正文 下一篇:

税收法制程度的发展变化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程序强制征收的。但在不同的政治时期,由于法制程度不同,国家行使课税权的程序也不同。以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程序的差别为标准,税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1.自由纳贡时期

在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初期,税收作为一种独立的分配形式虽然已经形成,但其征收制度并不完善。当时,国家的赋税主要来自诸侯、藩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从税收的法制观点来看,这种以国家征税权和纳贡者自由纳贡相结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税收,只是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愿捐赠,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税收,只是税收的雏形阶段。

2.承诺时期

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之增加。单靠自由纳贡已逐渐难以维持,于是封建君主设法增加新税。特别是遇有战争等特别需要时,封建君主更需要开征临时税以应急需。当时,由于领地经济仍处于主导地位,王权有一定的限制,课征新税或开征临时税需要得到由封建贵族、教士及上层市民组成的民会组织的承诺,否则便无法付诸实施。这时的课税权是由国家的政治权力与统治阶级的社会力量相结合的。

3.专制课征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封建国家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和常备军制度,形成了王权至高无上的封建专制制度。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权扩张和政费膨胀,使得国君不得不实行专制课征。这一方面可以笼络贵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税特权,以减少统治阶级内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则可以废除往日的民会承诺制度,不受约束地任意增加税收。税收的专制色彩日益增强

4.立宪课税时期

取消专制君主的课税特权曾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内容之一。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废除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神权统治,实行资产民主制和选举制。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不论是采取君主立宪制,还是采取议会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宪法和法律,实行法治,国家征收任何税收都必须经过立法程序,依据法律手续,经由选举产生的议会制定。君主、国家元首或行政首脑不得擅自决定征税,人人都有纳税义务,税收的普遍原则得到广泛的认可,公众有了必须依照法定标准评定课征的观念。当然,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立宪课税有其虚伪性和欺骗性,但与封建社会的专制课税相比,无疑是巨大的进步。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151.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