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税权力的发展变化,体现在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的演变方面。
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及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由于国家之间经济往来较少,征税对象一般不发生跨国转移,因此,国家税收管辖权只局限于一国领土之内,并且实行地域管辖权,即一国政府只能对本国领土范围以内的生产、销售或财产等课税,而不能对本国领土以外的生产、销售或财产课税。
当然,在对外贸易中,国家课征关税会影响到其他国家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国际意义,但是,关税是政府对本国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课税,国家的课税权并没有超出本国领土的范围。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期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跨国经营逐步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的国际化必然带来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
一些国家为维护本国的利益,开始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的收入和对外籍人员在本国的收入征税,这实际等于征税权力超过了领土范围,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来源确定是否属于一国的税收管辖权范围之内。
这种被扩大了的税收管辖权等于延伸了税收征收权力,即从地域范围扩大到人员范围。
如今以人员为确定标准的管辖权即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已在各国广泛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