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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是什么

税收职能是指税收分配手段本身固有的职责和功能,是税收自产生以后就具有的职责和功能。税收职能是税收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概括地说,税收具有财政、经济和监督管理三种职能。

监督管理职能即税收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职能。

国家要把税收征收过来,必然要进行税收管理、纳税检查、税务审计和统计、税源预测和调查等一系列工作。这些工作一方面能够反映有关的经济动态,为国民经济管理提供依据;另一方面能够对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列宁说:“要使税收实际可靠,不至落空,就必须实行实际的而不是停留在纸上的监督。”由于税收是一种无偿性的分配,分配的结果是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既得利益,这就要求其本身必须具有监督管理功能,以使这种无偿性的分配得以顺利实现。所以,监督管理也是税收内在的一个重要属性,是税收的三大职能之一。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都具有监督管理职能。

税收的监督管理贯穿于税收活动的全过程。从税收制度的制定到税收收入的入库,都必须体现税收监督管理的职责和功能。否则,国家的财政收入就得不到保障,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也难以实现。

税收监督管理职能所涉及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就当前我国的经济结构来看,涉及国有、集体、个体、外资、合资、乡镇、街道、个人及各种经济;就再生产过程而言,涉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环节;就企业内部而言,涉及全部生产、供销、成本、利润、各项基金的分配和使用,以及工资、奖金发放等全部经营活动。

因此,必须充分认识税收的监督管理职能,在更广阔的领域里极大地发挥税收监督管理的作用,以保证国民经济按照预定的目标顺利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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