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治理问题的产生

企业集团治理问题的产生

企业集团是在股份制经济和现代公司制度高度发展基础上形成的以资产和契约为纽带、以母子公司关系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企业的高级组织形式。

一方面,企业集团是一个多法人联合体,成员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另一方面,企业集团是一个有机整体,成员企业是一种共生共存的关系,并受到内部力量的约束。因此,企业集团治理问题既具有一般企业的特征,又具有特殊性。

一般认为,企业集团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从而使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实质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配置问题。

哈特在其《公司治理:理论及含义》一文中提出了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两个必要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公司组织成员之间因存在代理关系而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另一个条件是公司内部的交易费用不能使代理问题通过一个完全合约来解决。因此,在产生代理问题的情况下,治理问题随之产生,而治理结构的作用就是分配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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