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抽样的三个基本特征

审计抽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对具有审计相关性的总体中低于100%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

(2)所有抽样单元都有被选取的机会。

(3)可以根据样本项目的测试结果推断出有关抽样总体的结论。

审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应确定适合于特定审计目标的总体,并从中选取低于100%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决定测试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的每一个项目,即针对总体进行100%的测试,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全查,而不是审计抽样。审计抽样时,所有抽样单元都应有被选取成为样本的机会,注册会计师不能存有偏向,只挑选具备某一特征的项目(如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应收账款)进行测试。如果只选取特定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则不是审计抽样。在这种情形下,注册会计师只能针对这些特定项目得出结论,而不能根据特定项目的测试结果推断总体的特征。

审计抽样时,注册会计师的目的并不是评价样本,而是对总体得出结论。如果注册会计师从某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中选取低于100%的项目实施审计程序,却不准备据此推断总体的特征,就不是审计抽样。例如,注册会计师挑选几笔交易,追查其在被审计单位会计系统中的运行轨迹,以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总体了解,而不是评价该类交易的整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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