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财政、经济和监督管理三职能的地位变化

税收职能虽然是自税收产生以来就有的,但税收三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侧重的。其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侧重财政职能时期

从税收产生到19世纪下半叶,税收的职能基本上只是取得财政收入。在这一时期,税收虽然也作用于社会经济,但不具有政策导向的性质,而是一种自发的影响。个别国家虽然也采取过一些税收措施来调节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但并不具有必然性,而只是一种偶然现象。其原因在于: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水平相对低下,财富的分配近乎平均,无须像后来那样借助国家力量加以矫正。

同时,生产和消费基本上均以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生产和消费的联系在家庭内部是直观的,在家庭之间是稀少的,一般不会发生脱节现象,因而没有必要像后来那样由国家进行调节与控制。在工业革命早期,经济自由主义从理论到实践都占统治地位,国家对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干预被当作对社会经济发展起消极作用的事情。因此,这一时期的国家,基本上只是充当“守夜者”,这一时期的税收职能,基本上只是取得财政收入。

2.侧重社会政策时期

19世纪下半叶到20世纪30年代,税收的职能侧重于社会政策。所谓社会政策,根据其倡导者——德国学者瓦格纳的表述,就是由国家运用立法或司法的手段对财富分配方面存在的弊端加以矫正的政策。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之后,资本日益集中,财富占有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不仅威胁着社会的稳定,而且妨碍着经济的发展。

为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就要由国家承担起调节财富分配的任务。国家为完成这一任务,就要制定相应的社会政策,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能对社会经济运行产生预期的影响。国家对财富分配的调节,不能不采取税收的形式。这使得税收取得财政收入的职能不仅被重视,而且贯彻社会政策即调节财富分配的职能也被重视。

3.侧重调控经济时期

从20世纪30年代席卷整个世界的经济危机中,人们从市场机制万能的迷信中解放出来,认识到由于有效需求不足等原因,单靠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并不能自发地使经济总量保持平衡或由不平衡恢复到平衡,所以政府必须干预经济,且首先要对经济总量进行必要的调节。政府调节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包括支出和税收两种手段。国家为实施财政政策,调节经济总量,采用了税收手段,这使得税收不仅要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而且要对国民经济运行进行调控。

版权声明:本篇文章(包括图片)来自网络,由程序自动采集,著作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QQ:452038415)。http://www.kjxtt.com/162.html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