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审计的背景

21世纪初接连发生的跨国公司由于公司治理失败而导致的财务丑闻,引起了关于外部审计独立性和内部审计有效性的热议。例如,在2001年爆发的“安然事件”中,作为外部审计师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其重要根源之一被认为是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安然公司同时提供审计及咨询业务(包括内部审计外包)而产生的独立性缺失。

同时,安然公司内部审计对财务报表真实性提出的质疑,没有引起外部审计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的内外部治理,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其中第404款要求发行者管理层对其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估,并要求由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管理层的自我评估进行独立鉴证并出具报告。2004年3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第2号审计准则,对《萨班斯法案》的原则性规定做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提供可操作性的标准。2006年10月,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提出第5号审计准则,取代第2号审计准则。

我国个别上市公司的财务丑闻和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的审计失败,同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08年7月,我国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五部门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会同证监会等五部门发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等18项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企业,应当对本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相关审计标准对其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上述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扩大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同时,鼓励非上市大中型企业提前执行。

财政部和证监会办公厅于2012年8月14日发布《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要求如下:

(1)中央和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应于2012年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在披露2012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2)非国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且于2011年12月31日公司总市值(证监会算法)在50亿元以上,同时2009—2011年平均净利润在3 000万元以上的,应在披露2013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其他主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2014年公司年报的同时,披露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4)特殊情况:一是主板上市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借壳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建立健全内控体系的,原则上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1)~(3)项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二是新上市的主板上市公司应于上市当年开始建设内控体系,并在上市的下一年度年报披露的同时,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且不早于参照上述(1)~(3)项原则确定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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