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是什么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1723-1790)第一次将税收原则提到理论的高度并明确而系统地加以阐述。他在经济学名著《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了税收的四项原则。

1.平等原则

国民应当根据自己的能力按比例纳税来承担政府的经费开支,按照应该在国家保护之下所获得收入的多少来确定缴纳税收的额度。

亚当·斯密认为:“一国的国民,都须在可能的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一个大国的各个人必须缴纳政府费用,正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须按照各自在该地产上所受益的比例提供它的管理费用一样。

所谓的赋税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对这种原则是尊重还是忽视。”斯密的平等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点含义:

(1)反对贵族免税特权,主张所有国民都应当平等纳税;

(2)税收的来源有地租、利润、工资三种个人收入,税收应当由三种个人收入共同负担;(3)按照自然形成的社会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不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

2.确实原则

国民应当缴纳的税收,必须明确地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具体地说,就是纳税时间、地点、手续、数额等都要事先规定清楚,使纳税人明白。亚当·斯密认为:“各国民应当完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完纳的日期、完纳的方式、完纳的数额,都应当让一切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得十分清楚、明白。如果不然,每个纳税人,就多少不免为税吏的权力所左右。”

3.便利原则

各种税收的缴纳时间和缴纳方式等,都要给纳税人以最大的便利。例如,纳税时间,应规定在纳税人收入丰裕的时期;征税方法,应力求简便易行;征收地点,应设在交通便利的场所;征收形式,应当尽量采用货币形式,以避免因运输实物而增加纳税人的负担等。

亚当·斯密认为:“各种赋税完纳的日期及完纳的方法,须予纳税者以最大便利。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在普遍缴纳房租、地租的同一时期征收,因为这时期对纳税者最为便利,或者说他在这时期最容易拿出钱来。至于对奢侈品一类的消费物品的赋税,最终是要出在消费者身上的;征取的办法,一般应对他极其便利,当他购物时缴纳少许。”

4.经济原则

在征收过程中,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开支,所征税收尽量归入国库,使国库收入与人民缴纳税收的差额最小,即征收费用最少。亚当·斯密认为:“一切赋税的征收,须设法使人民所付出的,尽可能等于国家所收入的。对人民所付出的,多于国家所收入的,那是由于以下四种弊端。

第一,征收赋税可能使用了大批官吏,这些官吏不但要消耗去大部分税收作为薪俸,而且在征税以外苛索人民,增加人民负担。

第二,它可能妨碍人民的勤劳,使人民对那些会给许多人提供生计和职业的事业裹足不前,并使本来可以利用以举办上述事业的基金,由于要缴纳税款而缩减乃至消灭。

第三,对于不幸的逃税未遂者所使用的充公及其他惩罚办法,往往会倾其家产,因而社会便会失去由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 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及可厌的稽查,常使纳税者遭受极不必要的困恼与麻烦。”

因此,在设计税收制度时,应遵循最少征收费用原则,克服以上弊病。

亚当·斯密的税收原则理论,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资产阶级的思想和利益。同前人的研究成果相比,亚当·斯密除了对平等原则继续予以重视并作为首要原则提出外,对税收的征管效率也给予了极大重视。

他提出了比例纳税思想、税制效率思想,并初步认识到税收与收入再分配、税收与经济活动的关系,这些思想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税收制度时所奉行的重要理论指导原则,也成为后人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的指南。

但是,亚当·斯密的税收效率仅仅是狭义的征管效率,没有从整个税制的效率乃至宏观经济的角度提出效率原则的真正内涵,这与他当时所处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时代局限性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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