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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核算的原则

成本核算原则是会计人员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范。为了协调各种成本计算目的,使成本计算制度化,同时也为了规范成本会计人员计算成本的行为,从而提高成本信息的可靠性。会计人员在成本核算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实际成本计价原则

实际成本计价也称历史成本计价,它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对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费用,都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具体说,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在数量方面要按其实际耗用数量计算,价格方面,不一定必须采用实际价格,也可采用计划价格计价。但是在计入产品成本时,对计划价格同实际价格的差异要做调整,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第二,对可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按其原始价值和规定的使用年限计算。第三,对完工产品要按实际成本计价,但并不排除“库存商品”账户及其明细账也可按计划成本计价。对于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另设“产品成本差异”账户登记。企业按实际成本计价,能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的盈利水平,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当物价变动较大时,将使历史成本不能确切地反映资产的现值,为此应按国家的规定,根据物价变动的情况,对资产账面价值及损益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分期原则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进行的,为了计算一定期间所生产产品的成本,企业就必须将其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若干个相等的成本会计期间,分别计算各期产品的成本。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须与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相一致。这样有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但需指出,成本核算的分期与产成品(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期不一定一致,不论生产类型如何,成本核算中的费用归集、汇总和分配,都必须按月进行。完工产品的成本计算与生产类型有关,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是不定期的。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计入成本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就不能计入成本。如目前制度规定,凡属于增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各项资本性支出,不能直接计入成本;购入无形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各项罚款性质的支出等不能列入成本开支。又如,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等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不能计入产品成本。

4.重要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步骤、费用分配方法、成本计算方法等,都是根据每一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的。对于一些主要产品、主要费用,企业应采用比较复杂、详细的方法进行分配和计算,而对于一些次要的产品、费用,则可采用简化的方法进行合并计算和分配,而不能不分主次。因此,企业按照重要性原则进行成本核算,既减轻了成本计算的工作量,也加快了成本核算的速度。

5.一贯性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一般应根据企业生产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选择不同的成本核算方法进行成本核算。产品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的情况,不应经常变动,以使计算出来的成本资料便于进行比较。企业如果因情况特殊确需改变原有的成本核算方法的,应在有关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对原成本计算单中的有关数字进行必要的调整。

6.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以收入和支出是否在本期已经发生作为确认其应否算作本期的收入和支出的一种方法。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已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企业在成本会计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费用应正确进行待摊和预提的问题。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进行分摊,不能全部列入本期;对于虽未发生的费用,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预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实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但不能利用待摊和预提等方式人为地调节成本,将不应该摊销的费用全部列入当期费用中或应该摊销的不摊销;也不能对不该预提的进行预提,使成本信息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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