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成本制度与定额成本制度的比较

标准成本制度与定额成本制度的基本原理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它们的不同点,从核算角度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定额成本制度下“生产成本”科目是按实际成本记录的,产品成本差异是按成本项目来反映的,没有按原因进一步划分,而且这些差异只是反映在成本计算单上。标准成本制度下,“生产成本”科目是按标准成本记录的,产品成本差异不仅仅反映各成本项目的差异,而且还按原因进一步划分。对这些差异原因分别设立会计科目进行反映,与复式记账密切结合起来。

第二,定额成本制度下,要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这就要求直接费用的定额差异分产品类别计算,间接费用的定额差异要按产品分配,计算工作量比较大。标准成本制度下,不要求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它的成本差异是利用各种产品实际产量的标准成本之和同实际成本总额相比而求得的。因而,成本差异不必按产品分别进行计算和分配。这样,就有可能把成本差异核算的重点转移为按各个责任中心进行核算,并分别按差异发生的原因反映出来。

第三,定额成本制度下,各种产品成本差异一般要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一些在产品数量波动较小的企业,也可以全部计入产成品成本。“库存商品”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入,借方所反映的入库产成品按当月完工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记入,贷方所反映的发出销售产成品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其实际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科目的借方,反映销售出去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单独反映产成品的成本差异。这样,在利润报表上就不能专门计算成本差异对利润的影响额。在标准成本制度下“库存商品”科目按标准成本记入,其借方所反映的完工产品、贷方所反映的发出和销售的产品都按标准成本计算。本期生产所发生的各种成本差异一般不在在产品、库存商品和销售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多数企业是将差异全部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这样,利润报表上的产品销售利润分为生产成本差异调整前利润和调整后利润两部分。调整前利润即销售产品按标准成本计算的利润,调整后的利润即销售产品按实际成本计算的利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定额成本制度的重点是,在各种产品的定额成本基础上计算其实际成本,即要计算和分配各种产品的成本差异,标准成本制度的重点不是为了计算各种产品的实际成本,而主要是为了加强成本管理,更好地进行成本控制,把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析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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