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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格纳的税收原则是什么

瓦格纳(1835-1917)是19世纪末德国新历史学派和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所处的时代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和形成的阶段。当时资本日益集中,社会财富分配日益悬殊,社会矛盾十分激烈。他认为,税收不能单单地理解为国民经济产物中的扣除,此外它还包含着纠正社会分配不公的积极作用,是实现社会政策的重要手段之一。他提出涉及财政政策、国民经济、社会公正、税务行政方面的九大原则。

1.财政政策原则

财政政策原则又称财政收入原则,是指税收应为国家提供充足的财政收入,以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瓦格纳认为,税收是国家为了维持其存在和实现其政策目的所取得的必需的资金,因此税收首先要保证满足国家财政资金的需要。他提出了收入充分和收入弹性两项原则。

(1)收入充分原则:这是指在其他非税收入来源不能取得充分的财政收入时,必须依靠税收充分满足国家财政需要,同时由于国家的职能将不断地增加,因此要求税收制度应该能够充分满足国家财政支出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

(2)收入弹性原则:这是指要求税收制度能够适应由于财政支出增加或其他财政收入减少的变化情况,可以通过增税或自然增收相应地增加财政收入。

2.国民经济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是指国家征税应该考虑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应尽可能有利于资本的形成,培养税源,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他提出税源选择和税种选择两项原则。

(1)税源选择原则,即选择有利于保护税源的税本,以发展国民经济。通常可以作为税源的有所得、资本和财产三种。瓦格纳认为,从国民经济考虑,资本和财产作为税源将危害资本,选择所得作为税源最好。但不能以所得作为唯一税源,可以适当地选择某些资本和财产作为税源。

(2)税种选择原则,即税种的选择主要应考虑税收的最终负担者问题,尽可能选择税负不易转嫁或税负转嫁明确的税种。

3.社会公正原则

社会公正原则又称社会公平原则或社会政策原则,是指税收应当矫正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两极分化,实现税收负担在每个人与每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而达到缓和阶级矛盾,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社会改良的目的。它具体包括普遍与平等两个具体原则。

(1)普遍原则:每一个公民都应有纳税的义务,对一切有收入的国民都要普遍征税,而不能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而例外。

(2)平等原则:国家应该根据纳税能力的大小征税,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其纳税能力相称。瓦格纳强调采用累进税率征税,高收入者税率从高,低收入者税率从低;同时对财产所得和不劳而获者应课以重税。

4.税务行政原则

税务行政原则体现了税收管理方面的要求,是对亚当·斯密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三原则的继承和发展,这是课税技术方面的原则,包括确实、便利和最少征收费用三项原则。

(1)确实原则要求税收法律必须明确,税收机关对纳税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也必须事先明确规定。

(2)便利原则既要考虑给予纳税人方便,在纳税手续、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方式等方面要做到简化便捷,同时也要考虑征收的方便。

(3)最少征收费用原则,要力求节省征收费用,增加国库收入。

瓦格纳的税收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社会矛盾激化过程中的一个多中心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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