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的成本考核指标主要是可比产品成本计划完成情况指标,是我国于 20 世纪 50 年代从苏联引进的。这一指标在计划经济时代,对于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成本管理,发挥职工降低成本的积极性,在企业间进行有效的成本比较、成本竞赛,促进企业以至行业降低成本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这一指标运行时间的延长,逐渐暴露出其缺陷,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全面性。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新产品将层出不穷,可比产品占全部产品的比重将呈下降趋势。
第二,缺乏准确性。有的企业在进行产品成本计算的过程中,有意将应由可比产品成本负担的费用计入不可比产品成本,人为降低可比产品成本,使得可比产品成本的准确性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缺乏一致性。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只考核可比产品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缺乏与计划成本口径的一致性。
第四,缺乏科学性。可比产品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是以成本总额考核,不区分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另外,不能反映品种结构变化对成本升降的影响,有失科学性。
第五,缺乏公正性。这一指标存在“鞭打快牛”的弊端,采用环比方法,使先进企业完成计划指标的难度越来越大,有失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