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量税收公平的标准:利益说

利益说要求按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程度来分配税负。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政府之所以要向纳税人课税,是因为它向纳税人提供了公共物品;纳税人之所以要向政府纳税,是因为他们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得了利益。因此,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只能以他们享受利益的多少为依据,受益多者多缴税,受益少者少缴税,受益相同者缴纳相同的税。可见,利益说实际上是将公民纳税与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看成是一种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税收就好比是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价格。

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极易被接受的,但在实践中却遇到了问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中受益的程度和收益大小难以确定。每个纳税人从公共物品如国防支出、行政管理支出、环保支出等中受益多少的信息常常难以获得,如果让公共物品的受益者自己报告,则由公共物品特征决定的“搭便车”心理会使他们刻意歪曲自己的受益情况,进而隐瞒真实的信息,这是利益说的一个重要局限。

(2)利益说的另一个重要局限在于,它以市场的分配是公平的这一假设为前提,而在现实中这一前提并不存在,从而即使利益说能够实现,也无法为收入再分配的公平贡献力量。因此,它也不能解释各种社会福利支出的税收来源问题。

当然,利益说虽在税制实践中不具有普遍意义,却并不排除其在某些个别税种中的运用。例如,燃油税、车船使用税就是利益税的典型例证,社会保险税则是利益税的另一例证。此外,不应忽略的是,利益说对公共物品有效供给模型的构建起到了启迪和奠基作用,从而为公共物品理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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