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非现金对价: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可能会因对价的形式而发生变动(例如,企业有权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是股票,股票本身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也可能会因为其形式以外的因素而发生变动。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因素而发生变动的,应当作为可变对价,按照与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条件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开始日后,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而发生变动的,该变动金额不应计入交易价格。

【例7-11】 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甲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1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因此,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

本例中,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5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当日甲企业估计,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因此,甲企业不应将该1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500元计入交易价格。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5天,甲企业获得了1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6元。甲企业应当将股票(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因对价形式以外的因素而发生的变动,即500(5×100)元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而发生的变动,即100(600-500)元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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