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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的,该可变对价可能与整个合同相关,也可能仅与合同中的某一特定组成部分有关,后者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可变对价可能与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履约义务有关。

二是可变对价可能与企业向客户转让的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一项或多项(而非全部)商品有关。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某项履约义务,或者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一系列可明确区分商品中的某项商品。

(1) 可变对价的条款专门针对企业为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做的努力(或者是履行该项履约义务或转让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所导致的特定结果)。

(2) 企业在考虑了合同中的全部履约义务及支付条款后,将合同对价中的可变金额全部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或该项可明确区分商品符合分摊交易价格的目标。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可变对价及可变对价的后续变动额,以及可变对价及其后续变动额中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剩余部分,企业应当按照分摊交易价格的一般原则,将其分摊至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对于已履行的履约义务,其分摊的可变对价后续变动额应当调整变动当期的收入。

【例7-15】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技术X和Y授权给乙公司使用。假定两项授权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且都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合同约定,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80万元,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X和Y的单独售价分别为80万元和100万元。甲公司估计其就授权使用Y而有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为100万元。假定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

本例中,该合同中包含固定对价和可变对价,其中,授权使用X的价格为固定对价,且与其单独售价一致,授权使用Y的价格为乙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所生产的产品销售额的3%,属于可变对价,该可变对价全部与授权使用Y能够收取的对价有关,且甲公司估计基于实际销售情况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金额接近Y的单独售价。因此,甲公司将可变对价部分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全部由Y承担符合交易价格的分摊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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