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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

1.租赁的识别

在合同开始时,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如果合同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是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发生变化,企业无须重新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并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第一,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第二,在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预先确定的情况下,该资产由客户设计,或者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

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2.租赁的分拆

合同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该合同包含的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其中,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条件的非租赁部分,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3.租赁的合并

承租人和出租人与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作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就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支付对价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约情况。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控制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的租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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