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人类历史上早期的法律是诸法合体、刑民不分。无论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还是战国晚期的睡虎地秦简,都反映了当时的统治者重视利用法律手段来调整某些社会经济关系。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诸法合一”法律体系被动摇,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民法典和商法典,充分反映了资本主义初期的自由经济特征。

经济法词源最早出现在法国著名的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1755年)一书中,但这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自由竞争时期的资本主义采取的是自由放任主义,主张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不要轻易干预,应该让市场按自身规律自我调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自身的调节作用。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社会经济矛盾日益尖锐,民法、商法已不能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的必要性日益突出,经济法的产生也就势在必行。特别是从1929年开始的持续三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促使人们对过去采取的对经济不干预的理论进行了深刻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为了保障国家秩序和社会发展,实施了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政策或经济性法律,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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