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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

物权是物权人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债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物权与债权既有区别,同时又是互相联系、交错与融合的。

(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物权与债权均为财产权,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债权则是物权变动的法律媒介,债权的实现以债权人取得物权为结果。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实现的目的不同。

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通过确认财产的归属,旨在维系财产的“静”的安全。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旨在促进财产的流转交易,维护财产的“动”的安全。

(2)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

物权为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权利人对物有直接支配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债权为对人权、相对权、请求权,以特定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能对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予以支配。

(3)物权优先于债权。

同一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的,物权往往具有优先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4)物权的变动采公示主义,债权的变动则无须公示。

物权为对世权,其效力及于全社会,任何人对物权人的物权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为确保交易安全,物权的变动采公示主义。而债权为对人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务人,不及于其他人,因此其无须公示。

(5)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同一物上存在的数个相同性质的物权,先成立的物权一般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但针对同一物产生的数个债权,则不因成立时间在先而具有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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